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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当场死亡!汕头市金平区交通事故公布!

2025-04-04 00:51:16 kaiyun官方网站入口网址

  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刘某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货车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安全措施;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电瓶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某明自2022年7月21日将事故车辆过户至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但过户后,刘某明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有关车辆挂靠协议,但每月向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固定缴纳600元作为“车辆挂靠费”,期间车辆的营运收入、维护保养等归刘某明负责。

  据调查了解,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近一半车辆为挂靠车辆,日常只固定每月收取“车辆挂靠费”,其他涉及车辆的事项均由驾驶员自行管理自行负责,公司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顾利益而轻安全问题突出。

  廖某娟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工作职责不到位。其担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2024年8月24日17时左右,刘某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货车从位于汕头市通用物流园的汕头市盂元货运有限公司出发,前往潮南区峡山街道继续装载货物。

  17时02分左右,林某如驾驶共享电瓶车,从金平区G206和长兰路路口出发,沿大学路往金凤东路方向行驶。

  17时13分左右,刘某明车辆沿大学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大学路与金凤路交叉路口,在实施右转弯时,驾驶室右侧前部与林某如驾驶的共享电瓶车(另载有林某琪、林某洋等2人)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如、林某琪(林某如的女儿,年约8岁)、林某洋(林某如的儿子,年约6岁)等3人当场死亡,以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

  当事人刘某明驾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准备进入西港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标志的路段未停车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比较有效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当事人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电瓶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虽未与肇事司机刘某明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肇事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每月收取车辆挂靠费,且刘某明实际上接受该公司管理。该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涉事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该公司至事发时,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制度并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如实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严重故障的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廖某娟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工作职责不到位。其担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司机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未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严重故障的隐患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刘某明,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事发当天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汕头市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廖某娟,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工作职责不到位。其担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司机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未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严重故障的隐患问题,应急演练有计划但未见演练资料,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当事人刘某明、林某如,在此次事故中分别出现的右转弯未停车让行,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有关法律和法规,从中反映出了驾驶员、交通参与者安全行车理念不深入、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惨剧酿成。

  此次涉事的货物运输车辆属于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挂靠车辆,且据调查了解,该公司名下有近一半车辆为挂靠车辆,日常只固定每月收取“车辆挂靠费”,其他涉及车辆的事项均由驾驶员自行管理自行负责,公司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顾利益而轻安全问题突出,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出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现象中存在的安全监管薄弱环节。

  金平区大学路系汕头市重要城市快速干道,交通要素复杂、人车通行流量大。该路段原设计交通量约每日6万辆,但实际日均交通量高达20万辆,在高峰期道路交互与通行流处于超饱和状态,易引起道路通行率低、事故多发。近年来,金平区人民政府及汕头市公安、交通、管养单位等部门在该路段均做了大量工作,持续改造提升路面安全系数,某些特定的程度遏制了事故多发势头。但此次事故发生,暴露出在交通出行高峰期该路段安全管控力度有待加强的问题,仍需进一步统筹强化路面安全管控,为市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全环境。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