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闲置铁路罐车处置(GQ70型自备甲醇运输罐车)共计30辆处置项目
1、本次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能为合乎条件的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30%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竞买保证金,待标的成交后且产权交易机构确认拍卖人收到佣金、服务费等相关联的费用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3日内通过受让方基本账户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收到《资产转让合同》后,按照约定,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另支付合同全额货款的10%(其中含3%安全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可用于保证标的履约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伤害、安全、环保等事故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罚款等。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履约完毕后,经呼和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确认后无任何异议,在2个月内无息退还。
4、受让方支付完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清运标的,并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将标的物全部外运完毕。转让方负责配合牵引标的车辆或配合受让方在转让方厂区内对标的进行非明火方式拆解进行汽车运输。受让方在提货期间需遵守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制度和安全要求,提货时间一般为工作日8:00-17:00,节假日、公休日及其他特殊时期、敏感时段一般不可以进行作业及标的出厂。标的罐车离开转让方厂区后,即视为移交完毕,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本次转让标的此前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设备,大多数都用在运输储存甲醇危险化学品。转让方不保证标的内无残留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转移、运输、处理标的事宜时发生的一切涉及安全、环保等相关事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拍卖人无关。
2、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需自行对标的物进行运输、转移并承担所需全部费用,应具备办理完成跨省转移能力,由于受让方原因无法及时办理,需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让方须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如因受让方原因没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没办法运输标的或在运送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其后果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因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终止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3、因市场行情报价波动较大,竞买人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各项成本变化、考虑好未来市场行情波动再参与本项目,请竞买人谨慎出价,出价后如悔拍,将扣除所有竞买保证金作为处罚。
4、提示: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之间有关于两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如对30辆闲置铁路罐车进行处置,在同等条件下第一先考虑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的接收意愿,因此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具有本次标的处置的优先购买权资格。(协议见附件)
5、本项目有优先购买权人,请竞买人或买受人慎重考虑各方面带来的影响,一定要具有相关资质才能参与本次项目,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安全环保管理、成本变化、市场行情波动等风险考虑在内后,自行判断是否参与项目,一旦参与本项目拍卖视为竞买人拍卖意愿表达真实且能够承担拍卖行为带来的各种风险,否则,委托方及拍卖人有权扣除其拍卖保证金作为惩戒。买受人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以上条款对拍卖成交后的经济影响及其它影响,如对以上条款有异议请勿参加拍卖。
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时间:2024.10.29-2024.11.12 下午16点前
1.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2.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营业范围包括甲醇产品,CAS编号:67-56-1。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地址:沈阳市奉天街328号产权大厦。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