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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国家开展变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国务院加速复兴配备制作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方针的告诉》(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承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作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要害零部件、原材料所交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施行先征撤退。现将有关履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告所称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最重要的包括:额外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外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物理运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二、享用先征撤退方针的进口要害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撤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撤退清单所列进口要害零部件、原材料施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履行。往后对先征撤退清单所列种类将依据公司请求、方针施行作用、国内配套才能等状况当令进行调整。
三、享用先征撤退方针的企业进口上述要害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独自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严重配备制作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请求处理先征撤退手续。详细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撤退规则处理。
四、对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现已进口的要害零部件、原材料,经海关审阅无误的准予依照本公告规则处理先征撤退手续。
五、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新同意的内外资出资项目(以项目的批阅、核准或存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额外装载质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税号:87041030)、额外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税号:87041090)和一切标准的物理运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税号:87041090),一概中止履行进口免税方针。
2008年4月1日曾经同意的内外资出资项目,其项目单坐落2008年10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的材料向海关请求处理减免税批阅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契合原免税条件的上述配备仍可依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方针的告诉》(国发〔1997〕3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出资项目项下进口额外装载质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外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一切标准的物理运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的减免税存案和批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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