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具备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并配备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2020年11月底,某货车司机为利益,非法营运131个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给道路运输带来极大危险。
2020年11月27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武鸣区南武大道伊岭仙山路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辆载有131个装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小货车。经查,该车司机李某从西乡塘区某站充气运送煤气罐到武鸣区太平镇文溪村某店销售,运输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煤气罐上下两层“叠罗汉”,没有采取防止松脱等固定措施,道路行驶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若发生碰撞事故,相当于一车炸弹爆炸,后果可想而知。
司机李某漠视交通运输法律和法规,擅自运输危险货物,被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并处以3万至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31个石油液化气钢瓶也及时转交武鸣区有关燃气管理部门妥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本案中,运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货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没有配备押运人员,也未悬挂危险化学品标识,擅自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扰乱了货物运输市场营运秩序。
近年来,国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因泄漏、触电、遇热、碰撞等原因,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都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安全重于泰山”,安全工作无小事。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或个体,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备相关资质条件、专用运输车辆,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条件,车辆和人员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一旦在行驶路上发生因车辆碰撞、自燃等引起的交通事故,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巨大伤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大打击非法运输危险货物的力度,与公安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抓好安全源头管理,为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运输环境,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