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15时11分,包某某驾驭皖G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G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铜陵市境内G330国道由东向西行进至长江大桥南收费道口过磅时,前后调整车辆方位过程中,倒车碾压后方章某某驾驭的皖G6****号电瓶车,形成电瓶车上2人逝世。
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市郊公安分局建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了深度查询:
该公司办理混乱,安全办理制度不健全,危险排查整改不到位,对驾驭人安全教育训练流于形式。一同,该公司另一挂靠车辆于2023年产生过一同2人逝世、1人受伤的路途交通事端。
通过对罪名确定、构成要件、依据资料等全方面剖析,铜陵市市郊人民法院对该案子进行审理并宣判。
包某某驾驭机动车上路途行进产生致二人逝世路途交通事端,并承当此事端的悉数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钱某某作为铜陵万*物流有限公司实践操控人,未执行安全出产操作规程,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的规则,对事端产生负有办理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则,构成严重职责事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违背交通运送办理法规,因此呈现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送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的规则,因此呈现严重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难以处理的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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